孟德斯鸠关于民法的名言
1、孟德斯鸠的法律名言
(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2)、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3)、据说王家有三个儿子,而王家父亲也正值壮年,张家只有一个十三岁的张扣扣,从形势上讲应该处于劣势。根据网上所披露的1996年的判决书来看,张扣扣的母亲似乎挑衅在先:“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字(1996)328号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4)、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5)、妥善解决生效民事裁判刑事化问题,需要更多外部条件的完善。笔者以为,至少需要下列诸多因素的考量:
(6)、送你一件法制外衣,将你与违法犯罪隔离;送你一顶法制皮帽,将你与恶意敲诈屏蔽;送你一副法制手套,将你变成维权英雄。法制宣传日,愿你以正义之声,唤醒法盲的心。
(7)、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8日在北京闭幕,会议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而学界围绕民法典的讨论还在继续。本文转载自赫拉克勒斯工作坊公众号(Areopagitica),感谢授权推送。
(8)、权力往往会凌驾于道德之上,使人不要脸面。对于一个不要脸面的人,是没有什么力量能约束他的。
(9)、此外,就是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被立案后,已生效的借贷民事裁判暂停执行,并与已进入民事诉讼的该部分案件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10)、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哥尔德斯密斯
(11)、什么仇什么怨,都过去二十多年了还没放下吗?大过年的,你杀一个还不行吗?为什么杀那么多?那也是三条鲜活的生命……
(12)、 现在有的地方出现了私人侦探,我觉得只要有合法的执照,这应该都是合法的,关键这里面有一项业务,我感到值得探讨,就是专门侦查小三。这个侦查小这个里面好多采取跟踪,盯梢,拍照,偷拍偷录的方式,这种方式合不合适,是不是侵犯了隐私,我觉得这就要讨论了。但这个问题你跟有的同志讨论。他说那你把法律规定找出来看看,这在什么地方规定了我们侵犯隐私?还真的是找不到规定,我一直认为,互联网时代到了21世纪,我们确实应该把隐私的保护提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大家想一想,《法国民法典》近几十年来一个重大的修改,就是专门增加第九条,把对隐私的保护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第九条,这可以看出这个对隐私保护在今天的重要。
(13)、——阿奎那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14)、在这里,我们暂且收起自己廉价的同情心,不要劝受害者宽容了,因为有的人可以原谅,而有的人是不配得到原谅的。
(15)、张扣扣一定是这么多年过得特别不如意,你看都三十五岁了穷得连婚都没结,自己过得不好,看到王家生活红火张灯结彩的,心生嫉妒,愤而杀人。
(1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7)、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18)、感谢学生会网络推广部胡熙蕾、邓思瑜、朱丙南同学吐血整理本次录音稿。
(19)、不管二十多年前的冤案多么不公,在当下法治社会的新时代,用如此原始的残酷的方式处置家族仇恨,是让人唾弃和谩骂的,张扣扣此举彻底毁了自己年迈的父亲,毁了被害人的三个家庭。
(20)、一个有才智的人,一般地说是很难与人相处的,他选择的人是很少的。
2、孟德斯鸠说民法
(1)、一般人赞许的往往是平庸人。对于平庸人,人们很乐于济助;对于有才智的人,人们以有所剥夺为快。后者成为忌妒的对象,人们对他毫不原谅;可是为了前者利益,人们不惜一切给以支援,他受人们虚荣心的拥护。——孟德斯鸠
(2)、另一种情形就比较复杂。主要是因启动了刑事立案,进入审判后生效民事裁判确定的事实与法律关系,被重新予以了评价,且该种评价往往为反向评价。
(3)、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4)、前两年我曾因资金问题起诉某公司,那个案子从区法院转到中级法院,最后审理的时候律师告诉我,几个领导已经商量过了,其实你们几个的判决早就写好了,开庭不过是走个过场。我很吃惊,问,法院不是很严肃的地方吗?判决怎么能提前写呢。律师很无奈,说,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5)、至于人民监督,诚然是一个必要的措施,人民有权利监督自己的官员,但问题在于,对于官员的行为人民并不了解,而且那些违法行为都是秘密的,人民无法监督;即使监督,也常常受到有权者的伤害和干预。
(6)、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
(7)、道德自觉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恶。事实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导致恶,而人性恶的假定却导致了善。
(8)、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法制和审判》
(9)、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荷)格老秀斯
(10)、没有法典化的编排体系,人民接近法律、知法守法就是一句空话,“法律武器”一定是只有富人才能拿起来挥舞两下子的奢侈品。
(11)、一个有才智的人,一般地说是很难与人相处的,他选择的人是很少的——孟德斯鸠
(12)、而且公民自己也不应该去判断法律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种危险。当君主对他说“你要为了国家去死”,他就应该去死;正因为如此,他才一直都享受着安全,这样他的生命才不是单纯的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
(13)、所以,他们各自的利益应当在立法机构里反映出来。上议院由贵族代表组成,下议院由平民代表构成。两院之间互相具有否决对方决议的权力,这样,当一方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考虑到对方利益,否则就不容易被通过。
(14)、日本人很清楚,大部分清国人来日本不是真求学而是混文凭,拿了文凭回国,清政府会奖励法政举人的头衔,有了举人头衔就能混迹政界,政界法政文凭持有人越多,日本的影响力就越大,因此,日本人招录法政留学生多多益善,没有任何语言要求,考试能放水就放水(当然,从声誉考虑,还是有10%左右的学生无法毕业,比21世纪中国大学的毕业率低不少)。中国人在日本名曰学习,实际上就是抄录翻译成中文的讲义、记录中文口译的课堂翻译,中国学生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都是大打折扣的,而在日本人看来,这正好可以让拿了法政文凭回国的中国人终生依赖日本——他们除了重复一知半解的日本法学之外,什么都做不了,不要担心他们会有自主性。
(15)、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6)、——著名大法官卡多左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17)、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战国)管子
(18)、我们将以自己忍受苦难的能力,来较量你们制造苦难的能力。我们将用我们灵魂的力量,来抵御你们物质的暴力。我们不会对你们诉诸仇恨,但是我们也不会屈服于你们不公正的法律。你们可以继续干你们想对我们干的暴行,然而我们仍然爱你们。
(19)、法治还意味着法律只应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思想。法律可以规定人应当怎样行为,却不能也不应规定人怎样思想。假如思想可以犯罪,就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没有什么事情不可以是犯罪了,人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尊严可言。
(20)、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英国)申斯通
3、孟德斯鸠一个理想的民法典
(1)、但法治总比人治和德治要好,因为毕竟还有个规矩,如果你觉得哪个规矩不合理,就不要触犯它,于是你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不存在没有缺陷的制度,但法治是缺陷最少的制度。
(2)、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3)、摘要为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规定。我国法上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对自然人享有的作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的限制。我国《民法典》从三个层面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规范。在总则编层面上的抽象性规范就是对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以及不得滥用权利等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在人格权编一般性规定的层面,是第998条明确的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以及第999条对人格权合理使用的规定;而直接针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的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可以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主要分为三类,即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4)、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5)、一个国家制定无用的法律,并没有什么奇怪,但中国模仿19世纪的法国、德国,重演“民法法典化”,这就比留辫子、穿马褂的真人秀更让人感到莫名其妙了。
(6)、他所理解的法律,是建筑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自然法的含义接近于“自然法则”,是自然形成而非人为。万物都有法,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在动物界,自然法有四条原则: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和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7)、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西塞罗
(8)、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英)《**论》
(10)、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神学**论》
(11)、中国民法典的读者是谁?日本老师告诉中国官僚、学者:“民法就是写给外国人看,外国人说贵国法律不文明,所以他们要有治外法权,假如贵国法律都和他们一样,他们还能不废除治外法权吗?”然而,当模仿外国的各门法律都配套齐备之时,迎来的不是列强废除治外法权,而是日本杀进东三省。从19世纪末到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中国举国上下都相信模仿西法就能废除治外法权,那些自以为最聪明的中国人没有一个怀疑修法能够废除治外法权的神话!妄议立法红利,最后无不成为虚假陈述。但是,没有人会对错误负责,立法永远是最安全的政绩工程!
(12)、一是关于民事权利列举的规定还不是很充分,这个草案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这确实是疏漏。21世纪是大数据时代,是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权已经成为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不管将来立法是不是要专门就个人信息权做特别的规定,但现在必须在民法典草案里把个人信息权作为基本的民事权利规定下来,这样才能为将来的立法确定一个基本法律依据。
(13)、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14)、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5)、权力往往会凌驾于道德之上,使人不要脸面。对于一个不要脸面的人,是没有什么力量能约束他的。
(16)、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17)、比如我说“我要杀人”,可是并没有就此去拿刀子,就不应因此把我看作杀人犯。
(18)、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9)、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美)德沃金
(20)、 我们只有把握了这一点,我们才能更全面的来理解什么是民法。
4、孟德斯鸠关于民法的名言和解释
(1)、⚑ 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格尊严和人的发展
(2)、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3)、今天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对于人的尊严保护应当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民法同样也应当把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
(4)、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5)、注2:博马努瓦(1247—1296),法国法学家,著有《博韦习惯法》。——译注
(6)、 第一点他说这个房客是一个体面的男人,大冬天被你扫地出门,赶到大街上让他颜面扫地,严重地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第二点,就是,他说,每一个人都有居住的权力,这个居住权是个人的基本人权,所以你把他扫地出门侵害了他的基本人权。当然我一直觉得这个第二个理由是很牵强附会的,我跟法国学者也讨论过,我知道法国曾经有一个法律规定了居住权是基本人权,但是这个基本人权应该由政府来保障,你怎么能让房东来保障人家的基本人权?这个要求好像太过分了。但是我认为他的第一点理由,是值得深思的,是有道理的。从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私法自治和人格尊严也发生了冲突,但是这个时候法律选择的不是执行私法自治而是优先保护人格尊严,这是21世纪的民法。
(7)、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法)孟德斯鸠
(8)、 所以有人说,21世纪社会的特征是什么?现代社会的特征应该是什么呢?这就是,对政府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对个人越来越要求强化对隐私的保护。这就是21世纪社会的特征。因为我们从一个熟人社会向一个陌生人社会转型,从一个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必然会要求强化对隐私的保护。更何况,互联网已经导致了,对隐私的极大的威胁。过去我们讲通信自由是隐私的重要内容,但是过去讲的妨害通信自由只是指的是私拆信件。但是今天互联网时代,通信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通信自由,而是通讯自由了,这个通讯已经扩展到你偷看别人的e-mail,黑客攻击,窃取人家的信箱,短信,非法拦截,阻挡人家短信的进入。你想,默多克《世界经济导报》的案例,它是非法拦截语音留言进入语音信箱,也是最后法院判决是侵害隐私。所以今天这个隐私的范围已经大幅度地扩张了。过去我们讲到住宅,只是个人的物权的范畴,但是今天,住宅,它成为个人重要的私密空间,是个人的核心隐私。
(9)、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D·贝勒斯
(10)、我们不要忘记了,即使统治者也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之争会使他们产生相互约束;同时,在法治国家里,还有舆论自由和人民的制约,一切机构的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再者,还有凌驾于一切机构之上的法律。
(11)、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12)、因为,人民掌握立法权,意味着人民服从法律的时候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服从别人的意志,而这正是自由的本意。
(13)、这句话当然不是伪造的,我们可以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里找到这句话。但是有几点必须注意。
(14)、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15)、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16)、礼貌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使那些受人以礼貌相待的人们喜悦。——孟德斯鸠
(17)、从裁判的效力而言,理论上用判决既判力予以表述,是指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决。当然,也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
(18)、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意)拉布里奥拉
(19)、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20)、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5、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试题
(1)、战国韩非子在《韩非子·诡使》中提到的法律名言: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
(2)、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3)、之所以这样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立法机构的权力过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社会总是存在不同层次,有穷人和富人之分,如果立法权掌握在当中一方手里,另一方就会吃亏,立法就对另一方不利。
(4)、这两种方法是很流行的,一般也被认为是很有效的。但这种想法太天真了,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5)、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6)、美国的马丁·路德·金在一次演讲中,提及的关于法律的名言:
(7)、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8)、 我一直认为,我们要保护人格权,就意味着每一个人要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不管他是好人还是坏人,这种尊严都要受到法律保护。绝不能说他是一个坏人所以他的尊严就不受到保护,否则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对立的。我一直主张,一个国家要有尊严,就必须要一个民族生活的有尊严,一个民族要有尊严,要必须每一个人都要有尊严。所以要保护每一个人的尊严,不能说只保护好人,不保护坏人,不能这么理解。所以我们经常看到,揪出了一个腐败分子,马上网上啊,媒体就有了,什么情妇大揭秘这些东西都出来了,真真假假反正也不清楚。但这里面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究竟这些人的隐私,尊严值不值得,要不要保护。甚至我有一次出差的时候,我在一张报纸上看到新闻标题叫“通奸女市长某某”,这个即便她是一个腐败分子,我们还得要人家将来能改过自新,她还要生活,生活还要继续。
(9)、但在彰显时代精神方面,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说关于人格尊严维护的规则,把它仅仅是放在民事权利里面规定,从立法者意图来看,是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兜底条款加以规定的,但是我觉得这个规定还是不够的。
(10)、法治还意味着法律只应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思想。法律可以规定人应当怎样行为,却不能也不应规定人怎样思想。假如思想可以犯罪,就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没有什么事情不可以是犯罪了,人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尊严可言。
(1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2)、 什么是民法?在孟德斯鸠的用法里,民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而是与“政治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里,孟德斯鸠把“实在法”分为三类:万民法、政治法和民法。万民法相当于今天的国际法,而政治法和民法都是国内法,其区别在于,政治法调整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显然,孟德斯鸠借鉴了罗马法学家关于万民法与市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但又作了一些变通处理。孟德斯鸠的民法不能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但其内容的主要部分当与现代民法重叠,且与现代民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强调对私权尤其是财产权的规范与保护。
(13)、摘要我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发展历史中类法典化阶段的结束,法典化阶段的开始。《民法典》的规则体系是在我国类法典化的松散民法的基础上进行编纂和创新完成的,改变了类法典化松散民法的规则冲突、规则不足和规则错误的状况,实现了民法规则的体系化、完善化。《民法典》规则的创新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补充欠缺的传统规则进行的规则创新,二是因应时代进步挑战进行的规则创新,三是纠正以往规定的错误规则进行的创新,四是补充和完善原有规则的立法不足和缺陷进行的创新。《民法典》对民法规则的创新,使我国《民法典》规则处在时代发展的前沿,反映了新时代对民法规则的需求。对于《民法典》尚存在的不足,应当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及时进行司法解释,适时进行修订,使《民法典》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规范要求,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若要立案侦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5)、该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16)、中国法学如何走出思想殖民化的路径依赖?先要深刻反思中国法学殖民化的起点——日本东京法政大学专门为中国留学生开设的“法政速成科”。有两本书值得一读:(1)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料委员会,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叶龙彦,清末民初之法政学堂,(台湾)私立中国文化学院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74)。
(17)、21世纪是高科技的时代,美国一个著名学者把21世纪所有的高科技发明全部罗列起来,经过分析后指出,所有高科技都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是都可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的威胁。民法典要强化对个人隐私等个人人格权的保护,才能真正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
(18)、我个人建议,是不是可以考虑,把它作为一项民法的原则加以规定?因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仅仅只是体现在人格权利的领域,它还广泛地适用于有关物权、合同等领域里面。现在已经有大量的案例出现了,一旦合同有损个人的人格尊严,这个合同就可能因此而被宣告无效,比如有关代孕的案件,最后法院都是以因为贬损了个人的人格尊严而宣告这个合同无效,其依据其实就来源于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原则。
(19)、但是,对于启动刑事立案最终推翻民事裁判却应当作严格的规定。
(20)、第十五节 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
(1)、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2)、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3)、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4)、圆道智库拥有全球100多位著名的经济学家、金融家、投资家、企业家及政商精英,于2016年8月13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研究中心与天瑞华商基金全国联盟共同发起成立的一个金融与产业研究的顶尖专家平台。
(5)、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给大家举两个例子。一个是代孕这种纠纷,这个大家可能也知道,现在代孕这种纠纷也发生多起了,我们法院已经处理了多起了案件,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经产生了这种代孕纠纷,这也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这些案件大体上在案件事实上基本上是相似的,就是这个代孕母收到了委托人的钱,把这个孩子生下来了,后来,她舍不得把这个孩子给这个委托人了,把钱要退回去。委托人不干啊,最后在法院起诉,打起官司来。我查了一下很多国外的案例,和我们国家的案例,我发现这个判决的结果非常雷同,基本上相似,大多数的判决都是宣告这个合同无效。为什么宣告合同无效?大家知道,如果我们说要严格的按照私法自治,必须要执行这个合同,必须要执行这个代孕协议,但是为什么判这个合同无效?法官的判决我看基本上是相同的,就是因为这样一种协议,它把代孕母,把这个妇女当作了一个生育的机械和工具,它没有把她真正的当做人对待,它贬低了妇女的尊严,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所以这个合同应该是无效的。那么在国外有的案例里面,他把这种宣判无效还增加一个理由就是说它把这个孩子也当作了一种交易对象,当做了一种商品,所以也贬低了这个孩子的人格,因此是无效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这样一个案例里面,实际上我们发现,私法自治和人格尊严发生了冲突,如果严格按照私法自治必须要执行合同,但是执行合同会损害个人的人格尊严,这个时候,法律面临一种两难的选择,究竟怎么去做出一种抉择?那么,法官大多数选择的是后一种,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今天当私法自治和人格尊严发生冲突的时候,私法自治实际上已经退居其次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应该放到一个更高的位界,放到一个更高的位置,这就是21世纪民法发展的特点。
(6)、关键词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股权代持借名登记冒名登记
(7)、因此,无论如何,权力分别由几个机构掌握,总比大权独揽要好。事实证明,重大的政治错误和腐败,几乎都是由于权力集中所导致的。
(8)、两院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生效日期:2014年3月25日)第七项“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10)、二审终审能否真正实现司法的权威;再审是否损害司法确定性和司法终局性;离开再审却无法解决实践中的大量冤假错案;信访制度的有效性与司法权威消解之间的矛盾;司法的地方化与司法的统一性问题。
(11)、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丁尼生
(12)、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13)、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14)、推翻罗马帝国的那些民族滥用征服权后,自由精神唤醒了他们的公正精神。于是,他们在实施其野蛮法律时有所收敛。倘若有人对此有所怀疑,就请看看博马努瓦(注2)那部写于12世纪(注3)的法学佳作吧。
(15)、 那么下面,我要重点讨论一下,我们今天要制定的《民法典》,不仅仅是要全面的彰显时代精神,还有全面的体现时代特征。我个人一直主张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可以说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今天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应该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那么这个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应该有哪些特征,应该体现哪些特点?首先我认为,必须要体现互联网时代的特征,也就是说,今天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应该是一部互联网时代的民法典而不再是风车水墨时代和工业化时代的那样一个民法典。
(16)、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增加社会幸福。(边沁)
(17)、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18)、时运而变化。——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19)、就是说,一切应当完全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人的一切行为都是自由的,别人没有任何权力干预。这意味着除了法律,不应再有别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规则和特权,如果有,哪怕只是一点点,自由和平等就失去了保障!
(20)、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1)、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2)、来源:https://www.sohu.com/a/363424141_65702022年3月28日星期一登录
(3)、其实许多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像张扣扣之案。
(4)、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6)、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德)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7)、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8)、注3:此处孟德斯鸠存在笔误:文中的“12世纪”,应为13世纪。——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