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的内容
1、法家思想的内容及其利弊以及对当代社会的价值
(1)、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法家思想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2)、道家以“道”为核心,认为大道无为、主张道法自然,提出道生法、以雌守雄、刚柔并济等政治、经济、治国、军事策略,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是“诸子百家”中一门极为重要的哲学流派。
(3)、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4)、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不公平的。
(5)、(公元前455年-前395年),濮阳人,战国时魏国人,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曾任魏文侯相,曾受业于子夏弟子曾申门下,作过中山相和上地郡守。主持变法。司马迁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班固称李悝“富国强兵”。这些记载都表明,文侯时魏能走上富强之路,李悝曾作出很大贡献。李悝是魏国丞相。
(6)、 韩非子法治公正观念要求君主和官员划清公与私之间的界限,杜绝私情、私人关系干预公共事务。韩非子一再强调“法”是“公法”,是跟“私”相对立的,反复指出,要“去私曲,就公法……去私行,行公法……奉公法,废私术”(《有度》)。他在《诡使》一篇中指出:“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所以治者法也,所以乱者私也;法立,则莫得为私矣。
(7)、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汉族,战国时期的韩国人,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将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商鞅的"法"紧密结合,系统化发展法家学说。韩非是韩国的王公贵族,但是他的学说不被当时的韩王所采纳。在悲愤之下,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后来这些著作传到了秦国,秦王政看完后,发出了"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但韩非在出使秦国时,没有得到秦王政的信任,更被李斯、姚贾陷害,被毒死在秦狱中。
(8)、对于人性本恶的想法韩非与老师荀子的观点一致,但他认为仅仅依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需要一种更为严厉有效的制约工具,就是法律,韩非从性恶出发,研究法术刑名法术之学,他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并且将老子的辩证法、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将法家思想在后来推向了顶峰。
(9)、韩非: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他主张以法为教,意思就是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10)、道家后来提倡的“道法自然”,就是这个意思,“道”基本上是“人治”的概念,“法”就有了“法治”的抽象化倾向,但当时的本质属性还是脱不了“人治”的属性。
(11)、法家三大代表人物是:商鞅、韩非、李斯三位。
(12)、儒家与墨家的区别:儒家主张博爱,但从人类天性出发,认为爱有差等。儒家在承认差等的前提下,通过礼制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做出了规定。墨家主张泛爱,强调君子对于所有的人类应该具有无差别的爱,否认礼制的合理性。墨家在这个思想前提下,主张平等,反对暴力和战争,其行为近似宗教信徒。儒家承认天命存在,认为天命不可违,但更重人事,敬鬼神而远之,墨家则重视鬼神的存在和作用。
(13)、术指的是君主需要用各种权术来协调各方势力,以维护统治权力。
(14)、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15)、而非传统的新锐道家,也就是后世称之为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的思想是“君无为,法无不为”,则是类似于二元制君主立宪的概念。
(16)、法家的思想核心在于:时代已经变革了,周的那套行不通了,必须进行变法,开创一套新的制度。
(17)、作为君王,要做的是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通过赏罚机制,使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而这其中的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的人去担任合适的职务。
(18)、儒家是孔子所创立、孟子所发展、荀子所集其大成,之后延绵不断,为历代儒客推崇,至今仍有一定生命力的学术流派。儒家原先是先秦诸子百家之其创始人是孔子。儒家在先秦时期和诸子百家地位平等。而后汉武帝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听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对思想实施钳制,使儒家重新兴起。
(19)、法家思想注重法律,提倡依法治国,反对儒家思想的礼。法家思想认为,贵族和权贵垄断了经济,政治的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现象。法家提倡土地私有,按劳分配。法家思想认为如果继续沿用腐败的礼制,这是不先进的,不公平的。
(20)、势指的是外部的局势,需要因势利导,借用一切可用的力量。
2、法家思想的内容及其利弊
(1)、韩非对君主与臣属的关系也有特别的理解。韩非是在人性自利的前提下看待君臣关系,认为君臣双方都是按照各自利益的算计来结合的,那各自就有不同的心思与追求。他说:“人臣之情,非必能爱其君也,为重利之故也。”据此提出:“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宣称君主就是依靠刑赏权来控制臣属的人,主张君主在实现自身根本利益的过程中,应该用杀戮之刑和庆赏之德来控制臣属,使群臣畏惧刑罚的威势,追求行赏的利益,进而保持对臣属的绝对支配。韩非还认为,君主对于臣属是一种豢养、蓄养关系,他引论比喻说:“君者,壤地也;臣者,草木也。必壤地美,然后草木硕大。”君主就像土地生养草木一样地蓄养了群臣,所以群臣的所有劳作硕果自然属于君主土地肥美的功劳。据此他公开宣称君臣间权力与责任的分割分置,主张臣任其劳,君收其功。韩非进一步引用了殷商之臣费仲的一句名言:“冠虽穿弊,必戴于头,履虽五采,必践之于地。”帽子和鞋子的上下位置永远不能颠倒,以此说明君臣间的上下关系以及社会的贵贱等级秩序永恒不易。按照法家韩非的理念,“汤武革命”是以臣反君的叛乱,即便恶如桀纣也应千年为尊。韩非又用“道不同于万物”来比喻“君不同于群臣”,以此论证君主对于群臣的根本性、统摄性和法则性,在政治生活中主张建立起君主对于群臣的绝对支配关系。
(2)、势指的是外部的局势,需要因势利导,借用一切可用的力量。
(3)、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认为必须使国内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意思是说要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一套东西,并从而实现他的“以法为教”的主张。
(4)、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威性。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5)、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6)、(1)罗维明,钟丽红.韩非子教育思想探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2):69-
(7)、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8)、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是“溶礼入律”、“礼法合一”,其法律活动的宗旨就是维护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
(9)、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反对向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他认为“儒学”不过是一些“高言伪议”,不切实际的“浮学”。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纲领。“壹教”的实质就是执行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教育,它的主要内容是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商鞅认为:“壹教则下听上”(《赏刑》)。他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字分》)。明确指出“法”是地主阶级的生命,治理国家的根本,因此对民众必须加强“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论,不听;不符合法令的行为,不赞扬;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论、行动必须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为标准。
(10)、韩非就在教育上提出了不少严厉的论断。他认为在教育中应注意把握住一个问题的症结:你不能指望人们自觉为善,而只能设法令人不得为非。这个尺度一定,也就定下了教育方式的取向。 他举例说,在教育中,“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而那些地方官吏丝毫不用爱道,教育效果却万倍于父。所以说,父母的爱心,乡邻的批评、老师的教导,“三美加焉”而不能改变“不才之子"的毫毛。相反,官兵的严刑厉法则轻易地“变其节,易其行矣”。从“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判断出发,法家只看到刑法的统制作用,不讲教育和感化,甚至认为无需尊重人的人格、人的尊严。依据这一片面逻辑,韩非作出了一个著名结论:“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因此,正确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务德而务法”,教育是如此,社会政治的实现亦是如此。
(11)、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12)、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3)、商鞅变法是当时各国变法运动中比较彻底的一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与当时的儒家思想是对立的。他指责“儒学”为“虱子”,他说:“礼乐”、“诗书”、“仁义”、“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如果用这些复古主义的教条来治理国家,就会“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农战》)。敌人一来,国土就必被侵削;敌人不来,国家也必定贫穷。他同时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画策》)的奴隶主贵族和儒生,必除之而后快。而当他们利用“诗”、“书”作为“以古非今”的舆论工具,企图进行反对活动的时候,商鞅则坚决主张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手段,对他们进行打击和镇压。商鞅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特别重视为新兴地主阶级培养革新变法的人才。他提出:“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所谓“游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满脑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识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们摇唇鼓舌,游手好闲,不事生产,商鞅认为必须加以禁止和打击。商鞅要培养和提拔的“耕战之士”,就是那些在进行封建兼并战争和发展封建经济中对新兴地主阶级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人。商鞅认为对待这样的革新分子则必须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则大胆地培养、提拔和任用。
(14)、 是何人之才能让兼并六国,称雄天下的秦始皇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之感叹?此人名曰韩非。
(15)、(约前395年—前338年),卫国(今河南濮阳)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的后裔,故称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入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图强。孝公死后,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在位执政十九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
(16)、 要保证法治公正,就必须要防止执政者、掌权者对权力的滥用。如果执政者、掌权者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手上的权力,这个社会当然就毫无公正可言。现在人们常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实早在韩非子的思想中就已经有类似以法制制约权力的主张。
(17)、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韩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利益的,它是一种进步的思潮,对建立地主阶级的统一政权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韩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阶级反动性的一面,即对劳动人民实行思想统制的愚民政策。韩非的这种文化专制主义的思想,对文化教育的发展,对学术流派的繁荣也是极为不利的。
(18)、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作品:《论语》、《孟子》、《荀子》 儒家是战国时期重要的学派之它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一个学术派别。儒家强调教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在政治上,还主张以礼治国,以德服人,呼吁恢复「周礼」,并认为「周礼」是实现理想政治的理想大道,至战国时,儒家分有八派,重要的有孟子和荀子两派。孟子的思想主要是“民贵君轻”,提倡统治者实行“仁政”,在对人性的论述上,他认为人性本善,提出“性善论”与荀子的“性恶论”截然不同,荀子之所以提出人性本恶,也是战国时期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的表现。
(19)、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三者各有特点。而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20)、责任:帮助国人自信表达,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3、法家思想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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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3)、法家的立法排除了民众的参与,不能完全得到民众的认可,这样的法律在推行中面临极大的困难,那就必然要借助于权势,威严的权势于是成了法律的依靠和保证。韩非明确提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厚德之不足以止乱也。”威势为君主所专有,那社会生活中的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就必然同一于权势君主。这样,法律完全成了权势的附属和工具,就只能屈从于权势。事实上,中国历史上许多昏聩残暴的君主始终没有受到过法的追究制裁,表明了法在最高权势面前的软弱无力;而历史上的许多变法者,不管变法内容如何,多在君权更替之后遭受厄运,也正表明了权势对一种法律拥有的决定权和终止权。
(4)、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法家思想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5)、价值宣言:用爱演说,让爱传播,让孝传承,让善传递!
(6)、韩非子法家和荀子的区别:作为荀子学生的韩非子,继承了荀子人性恶和善是后天努力结果的思想,但他对礼制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他认为,必须通过法律对社会行为设置界限,通过严刑峻法,用暴力和威慑限制人性的恶,比礼制更有效力。他主张君主的绝对地位和权力对于保证社会秩序的有效性。
(7)、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庄子、列子,作品:《道德经》、《庄子》、《列子》道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又称「道德家」这一学派以春秋末年老子关于「道」的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以「道」说明宇宙万物的本质、本源、构成和变化。认为天道无为,万物自然化生,否认上帝鬼神主宰一切,主张道法自然,顺其自然,提倡清静无为,守雌守柔,以柔克刚。政治理想是「小国寡民」「无为而治」老子以后,道家内部分化为不同派别,著名的有四大派:庄子学派、杨朱学派、宋尹学派和黄老学派。
(8)、桑弘羊(公元前152年--公元前80年),西汉法家人物、理财家。出生于洛阳,父亲为当地商人。汉武帝时期的政治人物,专长为财政。桑弘羊13岁时"以心计"入赀为侍中,因能"言利事,析秋毫",深得汉武帝赏识,被委以重任,历任大农丞、大农令、搜粟都尉兼大司农等要职,统管中央财政近40年之久。终武帝一代,桑弘羊忠心耿耿,聚敛资财以增强国力,为武帝屡败匈奴,多次出巡耀武扬威,打通西域,开发西南等奠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其理财之功连对之十分不满的司马迁也不得不击节赞扬,称弘羊时代"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公元前80年桑弘羊因与权臣霍光政见不和被杀。
(9)、 儒家的伦理政治话语强调以孝治国,认为家庭伦理可以延伸到公共领域,因此君臣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类似于父子关系的人身依附关系。韩非子则明确认为,用这种家庭伦理的纽带来维系君臣之间、上下之间的关系,是靠不住的,没有血缘关系的主人和雇工,却因为基于利益的雇佣关系联系在一起,反而能各尽其责,出钱出力,各得其所。
(10)、在众多学派和政治势力竞相媚世、争取人心唯恐不及的社会背景下,韩非以无所畏惧的勇气,毫不掩饰地宣示了以君主需要为基准的一系列价值标准。他说:“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又说:“邦者,人君之辎重也。”这从根本上将邦国视作载君行驶、供君享用的私人器物,国家机器被看作君主伸张个人意志的工具;在韩非看来,君主取用于国,就像取用于自己的物资库一样,而国家的车辆驶向哪里,则全由君主的意志来决定。在百家争鸣、儒墨为显的时代,这种理论应该是振聋发聩的,也是足以令专制君主喜而受用的。针对儒家重义轻利、谏言忠君、仁者爱人等许多道德伦理观念,韩非提出了不同的价值判断:“夫轻爵禄,易去亡,以择其主,臣不谓廉。诈说逆法,倍主强谏,臣不谓忠。行惠施利,收下为名,臣不谓仁。离俗隐居,而以非上,臣不谓义。”站在君主本位的立场上看待国家政治生活,那辞爵择主、逞性强谏、施惠于民、避世弃君,自然成了法所不允的罪过,不能给予道德上的褒扬。韩非在特定的立场上重估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价值体系,提出了社会生活中迥异的价值准则与伦理标准,他的理论从君主本位出发,一以贯之,无所掩饰,是冷峻而彻底的。
(11)、要实现新的制度,就必须要依靠:法术势,这法家的三大法宝。
(12)、术指的是君主需要用各种权术来协调各方势力,以维护统治权力。
(13)、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14)、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15)、(2)孙培青.中国教育史教材(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82-
(16)、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管仲曾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17)、 公元前221年,秦国成为了中国第一个集权制中央帝国,秦朝的大一统集权体制和法律体制而后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及法制主体,这一套法律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建立,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功不可没。
(18)、以后进一步延伸,“道”就由“人王”的意思发展为规律、方法或路径,就有了“法”的意思。
(19)、任何一种系统化的思想理论都有自身的生长点和立足点,有其论证说理的根本目的和特定的服务对象。产生于中国先秦时代的各种政治思想都有其特定的本位,如孔子创导的儒家学说是以社稷为本位的思想系统,墨家学说是以天下为本位的思想系统,道家学说是倾向于以个体人为本位的思想系统等等。与此不同,法家则构筑了以君主为本位的思想系统。慎到、申不害、商鞅等前期法家已经表现了对君主和权势的极大推崇,韩非集法家思想之大成,他从更为精深的理论层面构建了彻底的君主本位观。认识法家思想的根本特征和思想精髓,我们需从韩非的思想理念剖视。
(20)、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
4、法家思想的内容及其影响
(1)、 书籍《国家的秩序:韩非子》阐述了韩非子的法、术、势兼施的全套理论,有周密的思路,对他面对现实冷静客观、积极进取的精神,观照入微,透过《国家的秩序:韩非子》,读者深入揣摩,既能了解前贤思想的精华,也能学会取舍,有所获益。
(2)、法家是先秦诸子中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是百家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
(3)、而事实上,自南北朝以後,由于儒学趋于显贵,历宋、元、明、清各代,每经一次兵火变乱,公馆藏书,就随之作一次大量的销毁。儒者作为既有之得利者,不再发展与儒学体系相违背的理论存在,以至于即使儒家内部之得势者也是寥寥无几。
(4)、孔子和孟子的区别:孔子强调仁,注重人性,孟子强调义,注重适当,合理。共同点都是通过通过人的道德的强调达到社会的和谐。
(5)、立法是法治建设中的首要环节,任何公正的立法都应该以民众为主体,反映出公众的意志。法家似乎是推崇法治的,但在法家的理念中,立法主体从来不是民众,而是君主个人或个别政治寡头。商鞅曾说过:“人主为法于上”,这里的“为”,有制定、颁布之意,由此透露出了君主为立法主体的观念。韩非也正面提到过立法的主体,如说“君之立法”,又提到“圣王之立法”,但他更多的是把君主立法视为无所置疑的事情。在法家韩非的理念中,法无非是君主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即所谓“帝王之具也”。制法、立法是君主的事情,是君主个人为全社会立法,实质上并不反映民众的意志,这样的法与当代法治截然不同,自然罕有公平正义。
(6)、法家的思想核心在于:时代已经变革了,周的那套行不通了,必须进行变法,开创一套新的制度。
(7)、3)所谓法,指法律和规章制度,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绩效评估,说话算数。商鞅同学刚开始变法的时候,担心没有人相信他的话,就在南城竖起一个大木头,然后公告天下:如果有人把木头搬到北城,赏10金。开始时,人们奔走相告,议论纷纷,不知道这个家伙要干嘛,没有人相信他的话。后来商鞅又把赏金提高到50金。人们更是疑惑而又奇怪了,更认为是个骗局。后来人们怂恿一个愚汉去搬这个木头,当他把木头搬到北城的时候,商鞅果然给了他50金。举国为之轰动,人们相信商鞅是个说话算数的人了。借着这个信任,商鞅开始了他的变法事业。
(8)、要实现新的制度,就必须要依靠:法术势,这法家的三大法宝。
(9)、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时,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是指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驾驭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历代里权均处心积虑地运用法、势、术其目的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10)、韩非还主张君主应该“服术行法”,把术与法作为维护政治地位的两手。他为专制君主提供的“术”治手法,具有补充法治、维护权势的动机。实际上,术治的实施是利用了法律体系中程序法的缺失,以毫无规则的方式考核和处置臣属,而对考核的分析引申及处置办法又全在于实施者的“自度”和心臆。面对这种随意而行的法外之术,群臣为了使自己免于术治的陷阱,必然会更多地顾及君主个人的性格心性和喜怒好恶,而放松对法律的顾忌。在君臣双方的戒备中,成文法丧失了应有的信用,法治在术治的实施中被严重削弱,持法之术成了败法之因。而且,韩非是要以隐秘之术保证君主的一统权势不可侵犯,维护权势的稳定性,但实施那些诡秘狡诈、毫无诚信的卑鄙伎俩,表明了政治权势人物道德的缺失,会加深君臣上下间的互不信任和互相倾轧,既使法治变得徒有虚名,又削弱了势的存在根基,维势之术也变成了失势之因。
(11)、“壹法”、“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立法权,并保持法的稳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映了战国末期,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保证“政不二门”,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12)、墨家代表人物:墨子,作品:《墨子》墨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创始人为墨翟,这一学派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学说的基础、兼,视人如己;兼爱,即爱人如己。「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政治上主张尚贤、尚同和非攻;经济上主张强本节用;思想上提出尊天事鬼,同时,又提出「非命」的主张,强调靠自身的强力从事。墨家有严密的组织,成员多来自社会下层,相传皆能赴火蹈刀,以自苦励志。其徒属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领袖称「巨(钜)子」。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墨翟死后,分裂为三派,至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数学、光学、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13)、荀子和孔孟的区别:儒家通过与墨家和名家的思想交锋,开始寻求学理上的依据。荀子发展了孔孟的思想,也认为个人道德是社会合理的前提。他认为人性具有趋向于恶的可能性,善是人为努力的结果。必须通过后天的努力抑制恶的趋势,通过修养达到善。这种对恶的抑制和对善的培养是通过礼来实现的,因此荀子比孔孟更强调礼制。
(14)、商鞅:春秋卫国人。他通晓法家、兵家两家思想,所以他不但重法,而且重兵。商鞅强调政治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取得军事上的成功,为此商鞅鼓励对外发动战争以及按军功彰显荣耀,并在变法时颁布了奖励军功的法令。著名的就有商鞅变法。
(15)、法家君主本位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系统,不仅促成了社会政治生活中君主独裁、文化专制的必有结果——这已被历史所证实,而且在法治建设上和政治生活中也会产生难以克服的弊端。
(16)、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 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中的胜利。
(17)、反对复古保守,法律和制度是一直不断向前发展的、不能一直停滞不前。
(18)、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19)、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而担任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
(20)、现在意义上一般称之为纯道家的庄子提出的思想是“君无为,臣无不为”,有点一元制君主立宪的意思。
5、法家思想主张八个字
(1)、1)所谓势,指权力与威势,一个领导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就是“势”。势就是绝对的权威,是不必经过任何询问和论证就必须承认和服从的绝对的权威。有一个故事颇能说明这个道理,秦始皇之前秦朝有个国王叫秦襄王,有一次生病了,有些百姓向神灵祈祷他的健康;等到他病愈的时候,百姓们杀牛宰羊来感谢神灵。秦襄王听说之后,不但没有奖励这些百姓,反而责罚了他们和当地的地方官。大臣们很奇怪,他说:百姓之所以为我所用,是惧怕我的权势,而不是因为我爱他们。如果他们现在这样做,说明我已经放弃了权势而与他们讲仁爱了。这样很危险,他们就不怕我了。所以我要责罚他们,以绝爱民之道,立法势的权威。”“爱臣太亲,必危其身。”听听,这是什么逻辑!用现代话说,势讲的是领导的职务权威。很多国家机关、公司单位的领导人一定要做出跟下边人等级分明的样子,其实本质道理来源于此。他们认为领导就是要让下属怕的。势的核心是“独断独揽”,所有现在企业领导的“一把手”思维,或者说是“天才+1000个助手”的思维,本质上是“势”的影响。
(2)、法家思想的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国,法家高度重视法制,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重视法制建设,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在以法治国这一理念的延伸下,治理国家应当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3)、在教育途径方面,商鞅重视在通过农战的实际斗争中,锻炼和增长人们的才干。并认为人们的智谋是在长期的作战中成长起来的。这些均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所实施的“法”教和奖励“农战”的政策,却包含着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的一面。
(4)、儒家的思想主张:仁、克己复礼、有教无类、民贵君轻、性本善;道家的思想主张:大道无为,道法自然,无为而为;墨家的思想主张:兼爱、非攻、尚贤、尚同;法家的思想主张:富国强兵,以法治国,轻罪重罚。
(5)、墨家:“有为”是墨家政治思想的基石。其政治思想可分为“治国”与“为政”两方面。论治国,墨家首先重视“身行”的社会作用。其次, 墨家很重视“ 誉” 与“ 诽” 的社会作用。如同墨家政治思想中的“ 治国”之论一样, “为政”之说在我国政治思想发展史上也有其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 墨家主张“ 尚贤” 以为政。其次, 墨家为政还推崇“ 义同”。再次, 墨家之为政, 崇尚“ 耕”、“ 织”, 重视生产。最后, 墨家还主张“ 节用” 、“ 节葬” 以为政。
(6)、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三者各有特点。而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7)、 韩非最早师从儒家学术大师荀子,当时荀子已经年届半百,名满天下,荀子在楚国的兰陵开班讲学,四方学子慕名而去,韩非也加入到求学者的行列。在求学期间,韩非结识了一名与其日后有着重要关联的同学,李斯。虽师从儒家,但李斯和韩非最后都成了法家的代表人物。荀子有着自己一套非常严密的理论,而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与同门的孟子“性善论”相对的“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只限于食色,喜欲,好恶的情绪欲望。因此需要提升道德加以约束。
(8)、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9)、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
(10)、道家:无为而治天道无为,道法自然 ,据此提出无为而治 、贵柔守雌、以柔克刚等政治、军事策略。
(11)、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12)、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提倡明确物的所有权,大家鼓励人们除暴安良,立战功,从而使一些不法分子微思极恐,促进社会的发展。
(13)、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14)、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15)、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卫国人,战国中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吴起的变法活动给予他深刻的影响,因此他“少好刑名之学”(法家学说),到秦国后,在秦孝公支持下,进行变法,终于使秦国“乡邑大治”,“国以(此)富强”,一跃成为战国时期强盛的大国。
(16)、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的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能富强起来。
(17)、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18)、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法家的祖师爷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之可治也。”
(19)、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管仲曾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20)、也有支持世袭制,反对文人学而优则仕的慎到,在宋朝礼教日趋严密的情况下,自然不允许这种言论继续延存,有学者指出,始皇下令焚书,并无多大影响性。
(1)、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2)、道字的本义,就是人群行进过程中为首之人的含义,就像猴?群有猴王,马群有马王,蜂群有蜂王,这个“为首”的族群领袖(人王)指明大家行动的方向,这就是“道”,领袖是成为了东方族群信仰核心的。
(3)、早在《管子》书中就已认为,趋利避害是人性之常:“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以后商鞅坚持了这种看法,并非常实际地利用人性的这种特点以之与耕战结合在一起,到韩非,他不仅以为人“不免于欲利之心”,还认为人心总是利己而害人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利害关系,离不开“计算之心”。就是基于这样的对人性的估价,法家强调治国必须靠高压的政治、法制手段,无须用温情脉脉的教育感化。
(4)、商鞅,原名卫鞅,也叫公孙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商鞅商鞅早年为魏国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孙痤病死后,魏王并没有重用商鞅。后来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者,便携同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秦孝公宠臣景监,三见孝公,拿出了三套改革方案,分别为"帝道"、"王道"、"霸道"。商鞅畅谈霸道的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商鞅得到了施展他改革变法理想的舞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为:建立新型的军功爵制,激励士兵奋勇杀敌;奖励耕织,保证了秦国后方粮草充足;制定新法,使得百姓各司其职,安分守己。
(5)、老子和庄子的区别:老子认为存在着一种自然规律,道。德是事物的天性,保全天性就能够适应道。庄子认为,万物的天性千差万别,但就其为天性而言,万物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认为任何事物的天性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全。老子主张顺道全德,目的在于实现自然和社会的和谐,庄子更强调在千差万别的世界中个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6)、先秦法家思想不失为古代中国社会一种精深的法治理论,其中确有许多闪光的法治建设理念和社会管理思想值得我们认真汲取,然而,其君主本位的政治立场规定了其理论的性质。我们在肯定其积极理念时切不可惑于其中某些似是而非的概念和表层的法则,一定要看到和清除蕴含于其中的以君主为本位的政治立场、价值体系及其某些施法手段。我们在分析认识诸多思想理念时应该特别注重对其实现创造性的转化。
(7)、儒家与老子的区别:儒家和道家都承认圣人的境界,是顺应自然,无为而治。但是儒家认为无为是通过长期的努力而达到的境界,是长期休养训练的结果。儒家认为社会和谐需要通过人为地努力去争取。老子则认为,自然界和社会都存在一种道,社会只有顺应道才能够合理。任由自然界自动运化,比人为努力造成的结果更合理。
(8)、为了使“法治”教育能够贯彻执行,商鞅实行“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定分》),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新兴地主阶级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迁徙、死亡的情况,得立即选派接替者“学读法令”,可见商鞅对树立法家对教育的领导是十分重视的。商鞅为了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强调“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视了学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专业的教师和文化知识的传授,这是违背文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他对旧文化又采取一概削除的简单粗暴的政策,这也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商鞅为了使秦国富强,他把农战作为治国之要。他奖励农战,主张加强农战教育。他说:“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慎法》)。
(9)、韩非猛烈地批判和攻击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特别是反对当时影响最大的儒家学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礼、乐、诗、书”的教条和“仁、义、孝、悌”的道德准则都是“愚诬之学”,“贫国之教”,“亡国之言”,是致使国贫兵弱,乃至亡国的根源。在韩非看来,其他学派的理论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是非不分,统治者如果兼听他们的意见,就必然引起乱子。因此,韩非主张禁止这一切互相矛盾、只能惑乱人心的学说,而定法家于一尊。特别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思想的影响,要对他们的思想实行严格的统制。
(10)、法家思想注重法律,提倡依法治国,反对儒家思想的礼。法家思想认为,贵族和权贵垄断了经济,政治的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现象。法家提倡土地私有,按劳分配。法家思想认为如果继续沿用腐败的礼制,这是不先进的,不公平的。
(11)、法家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时代要求、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
(12)、法家思想为后世建立中央集权王朝提供了系统有效的理论依据,其影响深远,直至今天。
(13)、管仲(前719-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政治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汉族,颍上(今安徽省颍上县)人,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经济学家、改革家,被誉为"圣人之师"和"华夏文明的保护者"。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失败,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成为齐国上卿(即宰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管仲在任内大兴改革,富国强兵,重视商业,并因开创国营娼妓制度而曾被中国性服务业供奉为保护神。
(14)、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而担任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
(15)、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战国末期韩国人,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为秦王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主义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
(17)、“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使少数作恶的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那小部分作恶的人)去除恶。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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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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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无为”,老子并没有详细论述,只提出了这个基本原则。
(2)、他们的主张的区别大致为:以人为本(代表:孔子)、以自然为本(代表:庄子)、以法为本(代表:韩非子)、军事主张(代表:孙子)。
(3)、法家和儒家历来争论很大。儒家推崇“王道”,法家向往“霸道”。儒家认为法家严刑峻法,急功近利,法家认为儒家迂腐可笑,纸上谈兵。孔孟两个人周游于列国,希望国王相信并推行他们的“仁义之道”来治国,可是各国国王都觉得他们的方法好归好,就是太慢,等不及,他们更愿意用法家思想,他们认为法家思想见效快,重实际。这种争论有点类似于武侠小说中关于气宗和剑宗的争论,或者说内功和外功的争论。
(4)、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5)、由于中国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只有纵向的传承, ,缺少异质文明间的竞争与刺激,只是法律的单向输出,致使这一法律体系在本质上处于封闭状态。
(6)、2)所谓术,指政治权术,皇帝驾驭人时,神出鬼没,这就是“术”。势是目的,术是手段,在过去来说,术就是皇帝统治、防备、监督和刺探臣下以及百姓的隐秘的具体的权术和方法。“人臣太贵,必易主位。”用现代话说,讲的是领导如何“管理”下属。每次去机场我都要去逛逛书店,几乎每次都失望而归,书店里管理学方面大多数的书都是关于此类“术”的书,什么管理下属的36招啊什么的。现在一个流行是把所有的古代的书,都跟“管理”和“权谋”挂钩,从周易学权谋什么的,让我非常的讨厌。的确很多领导者愿意用权谋的方式来驾御下属,但这不是常道,是不正常的。曹操同学就擅长此道。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他编了一个故事,说自己睡觉时会杀人,让人不要在他睡觉的时候接近他。他的一个侍妾看到他睡觉的时候被子掉了,就来给他盖被子,果然被他起来杀掉。曹醒来之后,还故做不知。隋文帝也乐于此道,为了考察大臣是否廉洁,他自己给他们设置了一些圈套,安排人给大臣们行贿,结果很多人中圈套,就被杀了。
(7)、韩非对政治活动和一切社会活动的最终目的有明确的表达。韩非曾提出遵循事物规律办事就能成功的名言,所谓“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而他所谓的“成功”,则是“大能成天子之势尊”,他是把成就天子的权势和尊严当作人们社会活动的最高目标来定位的。韩非说:“贵贱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认定维持以君主为最高权威的社会等级秩序,就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他一再要求君主应当依法施政,是认为“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在他看来,法治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制裁臣民的“不轨”,维护君主的权势地位。韩非曾告诉君主:贵、尊、威、势是君主专有的四样美好属物,他要君主运用一切政治手段来维护这“四美”,主张君主要充分利用权势之位,把国家的政治控制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便保持自己的尊贵地位,避免为人所制。其施法和循理活动的目的性极其明确。
(8)、墨家的主要思想主张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相爱(兼爱),反对侵略战争(非攻),推崇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节用),重视继承前人的文化财富(明鬼),掌握自然规律(天志)等。
(9)、韩非主张培养“智术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愤》)。这些“智术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坚决实行法治路线的革新人物,并且是积极拥护“耕战”政策而为它进行斗争的战士。韩非对“智术能法之士”必须具备的品质和能力做了详细的阐明:这种革新家必须是一个忠于封建国君“北面委质,无有二心”的人,并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有度》),一心一意为封建主义国家效力的所谓“贤臣”,“良将”。这种革新家应该具有“远见而明察”,“强毅而劲直”(《孤愤》)的品质。就是说他应该在思想上具备进步的历史观和变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有坚定地执行法治路线的坚强毅力和刚直的品质。
(10)、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提倡明确物的所有权,大家鼓励人们除暴安良,立战功,从而使一些不法分子微思极恐,促进社会的发展。
(11)、韩非子的法治公平观念更强调“法”在形式上就应该对所有的人平等对待。他明确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的可贵思想。
(12)、作为君王,要做的是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通过赏罚机制,使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而这其中的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的人去担任合适的职务。
(13)、而道家,本质上是属于贵族阶层,而且由于当时的国家管理体制有政教合一的意味,所以在儒教国家管理体系中,他们也偏重于祭祀,属于祭司阶层,所以人们往往称之为道士、方士或术士。
(14)、法指的是法律,要依法办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15)、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法家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子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16)、法家极力推崇法治的一个目的,是想把社会治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避免人治的随意性。韩非曾说:“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然而,由于法对势的依赖,以及势对法的最终决定,这样的法治终究还是滑入了难合初衷的人治轨道。西汉时的杜周曾任廷尉,专司守法职任,他在回答人们对执法随意性的非难时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在法家的视域中,法律本质上都是当朝执政者制定出来实现一定政治目的的工具,当然是执政者可以据时修改变更的东西。遵循法家的法治理念,尽管社会治理会显示出一定程度的法制色彩,亿万臣民在一定层面上也似乎可以一轨于法,但这根本上都只是权势君主人治的另一表现形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