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的意思
1、叹为观止的意思
(1)、(动)为适应客观的情况和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做些适当的改变:~工资|~车次|~价格|局部~。
(2)、斡,蠡li柄也。――《说文》。段玉裁注:“判瓠为瓢以为勺,必执其柄而后可以挹物。执其柄则运旋在我,故谓之斡。”
(3)、 斡旋受贿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
(4)、 简单来说,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认定构成斡旋受贿;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的身份”而实施的上述行为,则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案件当事人冯某因行贿行为使得公职行为程序不正当,其请托法院执行员沈某向案件承办法官斡旋,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法官法》等有关程序规定,这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要求、违反相关规定所谋之利益,显然已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
(6)、本案中,对沈某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斡旋受贿罪,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7)、 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宽泛很多,即除了其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以外的他的近亲属、与他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都包括在内。那么有一个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构成本罪?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从法条规定用语来看,本罪并没有将国家工作人员排除在外;其次从生活常识来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职业也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8)、 第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属于代表国家从事某种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9)、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其基本内涵为:在对被告人据以定罪量刑的情节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根据这一原则,在办理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时,行为人在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是基于“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是基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的身份”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认定。因此,在利用何种“影响力”存在交织、竞合难以准确判断时,应当认定行为人利用了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的身份”实施相关犯罪,即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罪名,即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行为人明知请托事项而作出斡旋承诺,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11)、巴蜀庸都是颛顼后代,按照我的理论都是夏的后裔,包括楚国也是夏的后裔。夏文字的突破会不会在彝后裔与夏之本意礼乐文化都非常发达。所以巴国和庸国的音乐,大致相似。所谓阳春白雪,下里巴人。相对于阳春白雪的雅而言巴与庸就是俗吧。
(12)、转,旋:斡流。斡运。斡旋(调解,把弄僵了的局面扭转过来)。
(13)、使双方消除纠纷重归和好:只要有~的余地就要替他们。
(14)、犯罪客体上,受贿(斡旋)罪保护的法益主要仍是斡旋行为人职务行为(包括职务影响力)的不可交易性。斡旋受贿的行为本质属性仍然是权钱交易行为,只是斡旋受贿中的贿赂从本人职务行为的对价变为斡旋行为的对价,利用的条件从本人的职权变为本人职权的影响力即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故斡旋受贿所侵害的法益是斡旋行为人职务影响力的不可交易性。本案中,沈某基于其法院执行员职权、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利用其与案件承办法官工作上的协作关系向承办法官说情打招呼,并据此收受请托人财物,已完全侵害了受贿(斡旋)罪所保护的法益。
(15)、(动)排解、解除双方的争执和纠纷。[近]调停。[反]挑拨。
(16)、此外,本案之所以只认定霍某某的行为仅仅处在承诺阶段,是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霍某某转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而也就不能完全排除霍某某的承诺是虚假的。
(17)、 A省交通厅厅长甲因违纪被组织处理,调任B省文化厅厅长,调任后其给A省交通厅下属高管局局长乙打招呼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时,甲乙二人之间既无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受贿),也无工作上的联系和影响(斡旋受贿),其利用的是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8)、 比如某检察院一部主任和二部主任本身工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但是一部主任利用工作上的联系,通过二部主任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就构成“斡旋受贿”;再比如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李某与城乡建设局长孙某二者互不隶属,虽存在工作联系,但无制约关系,城乡建设局长孙某找到本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李某要求为其朋友杨某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上提供照顾,事后收受杨某送给的现金210万元,孙某的行为就是斡旋受贿。
(19)、本案中,霍某某在接受某公司的请托并收受贿赂后,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某公司的商标系列案件谋取诉讼优势,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民事诉讼的不确定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认定为(斡旋)受贿罪。
(20)、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第三国经当事国请求或主动采取的促使双方通过谈判等形式解决争端的活动。与调停不同,进行斡旋的国家不参加双方之间的谈判。
2、斡旋的意思和造句
(1)、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时有发生,且情形多样。从行为人(斡旋受贿人)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行为人承诺但未实施斡旋行为、行为人承诺并且实施斡旋行为。其中,行为人承诺但未实施斡旋行为又可以分为行为人一二开始就不打算实施斡旋行为、行为人一开始打算实施斡旋行为但后来由于主客观原因未实施斡旋行为。从第三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来说,可以分为第三人拒绝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人对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明确表态或行动、第三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人实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人实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第三人碍于情面表面上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际上拒绝。此外,还可能存在“二次斡旋”“多次斡旋”的情形,即行为人找到第三人,第三人找到第四人、第五人等多名后手进行斡旋。
(2)、出处:《儿女英雄传》第三三回,“极力要斡旋这句话,便道:‘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3)、再次,从刑事政策来说,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将不利于打击犯罪。倘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对于“二次斡旋”“多次斡旋”的情形,那么除了行为人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以外,是否还要求第三人向第四人、第四人向第五人等逐个再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呢?如果作出肯定回答,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到最后实现谋利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则会导致斡旋受贿的成立具有很大的难度,且防线设置过于靠后;如果作出否定的回答,不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到最后实现谋利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而同时又要求行为人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则会导致逻辑上的不完整。由此可见,这就造成了一个“两难”困境。相反,如果将防线前移,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就可以有效打击“二次斡旋”“多次斡旋”的情形。对于行为人承诺并且实施斡旋行为的,如果第三人拒绝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人对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明确表态或行动、第三人碍于情面表面上承诺而实际上拒绝,那么在实际效果上,与行为人没有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不存在任何差别。在上述情况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对于行为人承诺并且实施斡旋行为的,如果第三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看起来毫无疑问会构成斡旋受贿,但一旦第三人翻供,将很容易导致无法认定构成斡旋受贿。因此,在全面从严治d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打击贿赂犯罪,不宜让构成犯罪的标准过于后延。
(4)、斡旋看上去是两个名词,我看实际上是两个以名词做动词用的使动用法。使之斡旋,就是奏乐啊,奏乐就是外交啊。在这些外交场合同时出现的人物、活动、乐器就联系在了一起。所以斡旋得以指代外交调停。这是个好词,斡旋是编钟之声,是优美的音乐啊。外交调停说出来的也是好词。
(5)、斡旋是编钟上的两个部位,这两个词怎么就变成一个词了呢?怎么就能代表外交调解的意思了呢?
(6)、 判断一个受贿行为是斡旋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实质上是对“影响力”、“控制力”的界定,即关键看行为人利用的究竟是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何种关系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7)、斡与旋是青铜甬钟上的两个位置名称。每个位置都有一个名称,体现了礼乐文化的发达。
(8)、 所以,在二罪名出现交叉竞合时,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详实的证据分析、充分的法理论证,证明当事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而非斡旋受贿,做罪轻辩护。
(9)、4、第四题:第一套:命题说话30篇(真题全)
(10)、 最后,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独犯,其没有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共同犯罪故意,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主观上是不明知的。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一方,介绍贿赂者与行贿者或受贿者之间对于行贿或者受贿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双方对于介绍贿赂之事心知肚明,甚至共同商议过。
(11)、表达意思:调解;扭转僵局;周旋;奔走活动;指调解、调停;谓曲折含蓄,有回味。
(12)、犯罪客观方面上,承诺通过斡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作为斡旋受贿客观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正当利益)”的最低成立标准。本案中,沈某接受案件代理律师的请托,承诺为请托人斡旋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此时已在客观上达成了权钱交易的约定,形成了行受贿之合意。后沈某又基于承诺约定,持续关注该案进展,欲伺机向案件承办人斡旋,进一步表明其内心确有实施斡旋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并不具有虚假承诺进而骗取财物之故意。故该承诺行为本身已使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受到侵害,应当认定已着手实施作为犯罪构成基本要件的实行行为。这样理解,也符合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相关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13)、由于有孔,所以甬钟是通过斡这个部位悬挂在架子上的,它确实可以转动扭动。那旋是做什么用的呢?连接斡这个孔与柄,增厚加强承受力的作用啊。由于这两个部位相连,所以斡旋并称。
(14)、要塞(yào sài):筑有永久工事、准备长期坚守的国防要地。
(15)、 其实这两个罪名并不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而是涵盖在受贿罪中的两个情节不同、犯罪形态不同、案件事实不同的犯罪行为的界定。这两个不是单独的罪名,但由于在定罪和量刑上与受贿罪有很大的区别,法定刑相差也很大,所以还是值得探讨的。
(16)、第一种意见认为:斡旋受贿中斡旋行为人必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沈某并未具体实施斡旋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17)、使用乐器,天子四面悬挂,诸侯减一面墙,用三面墙的乐器,大臣只能用两面墙的,平民还得是有点身份的,要用也只能是一面一挂。特是小牛,少啊,小啊,地位低啊。
(18)、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任何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四要件的有机统一方能构成犯罪,因本案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无须赘述,笔者从其余三要件论证上述行为已“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19)、 第行为人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否则,应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构成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20)、 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某市级检察院工作,任职近14年,多年来一直从事批捕、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曾任该市多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在电台、电视台、校园、街道等开展多次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办理过多起情节恶劣、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多次参加省级、全国检察业务比赛,后被借调至某最高检察机构。
3、斡旋的意思拼音
(1)、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斡旋受贿中,贿赂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斡旋行为的对价,而不是被斡旋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若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请托,承诺或实际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作为成立斡旋受贿的依据,则可能会造成追究犯罪的迟滞或遗漏,既不符合保护刑法法益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依法惩治腐败犯罪的实践需要。
(2)、斡旋受贿既未遂的标准系是否实际非法收受财物,并非有无为他人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
(3)、《说文》曰:“庸、小钲也。军法,卒长执庸。”
(4)、 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可能随着其职务的变化而变化,如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上级,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即为隶属关系;如行为人后来调往其他部门,则其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可能构成斡旋关系;如其离职或退休,则与国家工作人员系密切关系,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5)、在对案例进行评析之前,首先要理顺成立犯罪与犯罪既未遂形态的逻辑关系。当我们讨论一个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时候,逻辑的前提是该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否则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根本谈不上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形态问题。所以,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讨论的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问题,解决的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则讨论的是犯罪是否进行到底的问题,是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解决犯罪是否得逞(完成)的问题。本案中,应当先考评沈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斡旋受贿的犯罪构成特征,是否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在判断罪与非罪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考察其行为是否“齐备”了斡旋受贿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解决犯罪既未遂的形态问题。
(6)、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决定以实际收受财物作为既遂点,而斡旋受贿作为贿赂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其既未遂的标准也应系是否实际非法收受财物。斡旋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提供“权”,系手段行为;而收受他人财物是获取“钱”,系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必须服务于目的行为,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收受了财物,我们才能讲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到底”,齐备了受贿犯罪全部构成要件。至于在权钱交易中提供“权”的手段行为实施程度,只在是否具备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评价环节发生作用,考量的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并非犯罪既未遂的考量标准。
(7)、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在外交实践中和国际公约中,从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国家,也可以是组织或个人。
(8)、《刑法》第392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受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个人为了给其他个人或一般单位谋取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行贿。
(9)、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斡旋受贿并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斡旋受贿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提出具体请托事项而予以承诺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在斡旋受贿中,当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的具体请托事项(斡旋请求)而作出斡旋承诺时,即已经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之后行为人是否具体实施斡旋行为(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请托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均不影响斡旋受贿的成立。本案中,李某明知甲的具体请托事由及相关谋利事项,仍明确允诺尽快打招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属于“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0)、最后,从域外立法来说,不少国家刑法并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日本《刑法》第194条第4款规定:“公务员接受请托,为了让其他公务员实施职务违反行为或不实施相当行为而进行斡旋或将进行斡旋,作为其报酬,收受、要求、约定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有的日本学者认为:“受请托,是指接受并承诺之。斡旋,是指在请托者和其他公务员之间中介。无论是将来的斡旋行为还是过去的斡旋行为,都是斡旋。”③由此可见,日本《刑法》即使单独设置斡旋受贿罪,也认为斡旋受贿的成立只要求接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而收受、要求、约定贿赂,而不要求现实地实施斡旋行为。捷克《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允诺以自己势力影响公务人员执行自己职务,或者已给予这种影响,而要求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由此可见,该规定认定斡旋受贿的成立是承诺以自己势力影响公务人员执行自己职务。
(11)、 举例来说:老张想给教育局长行贿,以办理孩子跨区入读重点学校事宜,但苦于不认识局长。后无意中得知了局长的情妇的联系方式,并给情妇送现金10万元,情妇收了老张的钱,并承诺:放心吧,这件事我帮你搞定。则该情妇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
(12)、本案中,从行为人李某来讲,收受50万元财物时,其系省委办公厅某处副处长,有能力对A省所属B县某副县长予以职务影响,其作出斡旋承诺时并没有虚构或夸大自身影响力,具有实施斡旋行为的现实可能性,且其主观上也希望通过斡旋促成请托事项,虽未实际兑现,也不应认定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从请托人甲来讲,其对李某的职权及职务影响力有着清晰认识,主动向李某送财物时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通过李某利用职务影响力向B县某副县长打招呼变更土地用途,其对李某承诺的内容及后果(可能办成也可能办不成)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属于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因此,本案不成立诈骗罪。
(13)、本案中,因沈某仅承诺而并未真正意义上实施斡旋行为,如何认定不正当利益也是一个难点。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采用了“非法利益加不确定利益说”,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该司法解释关于不正当利益认定的思路,对沈某承诺通过斡旋为请托人所谋之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应在收受财物与违背职务要求这一特定的对向关系中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个方面加以考评:
(14)、第三种意见认为:沈某承诺斡旋并据此收受财物,符合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已严重侵害贿赂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即职务行为(包括职务影响力)的不可交易性,具备成立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已构成斡旋受贿罪。且贿赂犯罪一般以是否实际收受财物作为犯罪既未遂的标准,故其行为应以斡旋受贿既遂认定。
(15)、 最后,所谓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一般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都会索取或者收受对方财物,请托人也会给予对方财物。在本案中,介绍贿赂者已经收到行贿者所给的财物了,说明他对于双方的行贿受贿行为是明知的,不能否认他具有帮助双方行贿受贿的故意。
(16)、 将上述案例稍加改造:老张想给教育局长行贿,以办理孩子跨区入读重点学校事宜,但苦于不认识局长。后无意中得知了局长的情妇的联系方式,并给情妇送现金10万元,情妇收了老张的钱,并承诺:放心吧,这件事我帮你搞定。后该情妇找该校校长协调此事被拒,遂找局长协调,仍被拒。由于该情妇之前已经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随后不能兑现承诺的行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17)、 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客观表现上非常相似,犯罪主体都是请托者和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利益者之间的中介人,都起到介绍、斡旋的作用,都可能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都可能为请托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两者的区分,应从两罪的成立条件谈起。
(18)、拼音是wòxuán,释义:扭转、周旋,调解、调停,调解争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
(19)、 综上,上一案例的判案理由值得商榷。介绍贿赂本来就是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以有无行贿受贿的共同故意来区分介绍贿赂与行贿受贿的共犯是行不通的。如果要定介绍贿赂罪,只有以刑法第392条有明文规定为由才有说服力。
(20)、璇玑悬斡 (xuán jī xuán wò), 晦魄环照 (huì pò huán zhào)。
4、斡旋的意思解释词语
(1)、来源:我们都是担当人公号,作者:绍兴市柯桥区纪委区监委案件审理室 陈伟国,审稿顾问:筱白
(2)、《儿女英雄传》第三三回:“﹝公子﹞极力要斡旋这句话,便道:‘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3)、基本上,庸就是现在说的铙。鸣金收兵那个金。固定柄,口朝上,打击发音。
(4)、 以上仅是笔者一家之见,期待更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朋友各抒己见,不吝赐教,加强交流。
(5)、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二者在犯罪主体上是完全不同的。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是特殊主体。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但行为人并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行为,而是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完成行为。
(6)、斡旋的意思是运转、扭转、周旋、奔走活动。强调需要调解、调停,曲折含蓄,有回味。例如:他们两人矛盾很深,你从中斡旋斡旋。
(7)、 再次,贿赂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明知行贿受贿双方会实施权钱交易而居间介绍,就是与行贿受贿双方形成了共同故意,不能将有无共谋送礼或者收礼等同于有无行贿受贿的共同故意,送礼或收礼不能代表行贿与受贿。
(8)、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符合斡旋受贿的犯罪构成特征,应认定“具备”斡旋受贿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9)、 再次,介绍贿赂者一般不占有或小部分占有贿赂款物,因为贿赂款物主要由受贿者收取,而斡旋受贿者一般完全占有贿赂款物,因为斡旋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之就是斡旋者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被利用者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不明知。
(10)、《周礼·夏官·大司马》载:“乃退鼓,鸣庸且却,及表乃止。”郑玄注曰:“庸所以止鼓,军退,卒长鸣庸以和众鼓人,为止之也。”
(11)、汉语词汇。拼音:wòxuán词义:转:大钧播群物,斡旋不作难。引申义:调解争端。斡旋在当代国际交往中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
(12)、庸,《说文解字》:庸,用也。我觉得这个地方,用不是使用的意思,这个字也不是什么会意字。用是甬钟之甬的通假字。庸也是一种钟。
(13)、霍某某原系某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1999年至2010年,霍某某在接受某公司的请托后,承诺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商标系列案件谋取诉讼优势,收受或约定收受财物合计6000余万元。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霍某某是否转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承诺或实际通过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14)、怅惘:惆怅迷惘,心里有事,没精打采。锵然:形容声音响亮有力。
(15)、斡旋受贿的成立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
(16)、小结:源于音乐的词汇,通过借代,引申出来的词汇还有很多。仔细咀嚼总有收获。收获的总是深厚的历史积淀,和典雅的表达方式。什么叫文明古国,什么叫礼仪之邦?就是中国。
(17)、ID:wangyingqinglawyer
(18)、引证:老舍《茶馆》第一幕:“那年月,时常有打群架的,但是总会有朋友出头给双方调解。”
(19)、熙熙然:指一副快乐满足又舒适的样子。和悦欢快的样子。
(20)、 {点评:上一案例以介绍者孙某没有与行贿者共谋送礼来否认共同行贿的故意,以及以介绍者孙某没有与受贿者共谋收取财物来否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是错误的。
5、斡旋的意思是什么意思
(1)、这里,还有必要提及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问题。根据2008年《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鉴于受贿罪是行贿罪的对合犯罪,斡旋受贿中的不正当利益可以参照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予以认定。也就是说,斡旋受贿中的不正当利益不仅包括目的不正当的非法利益,而且包括手段不正当的非法利益。
(2)、 甲是某市市长。甲的儿子乙利用甲的职务上的影响,找到该市交通局局长丙,请丙为私营企业主丁获取一段高速公路项目提供帮助,丙考虑到乙是市长的儿子,决定将该高速公路部分路段交给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丁承揽。事后,丁送给乙数十万元。由于甲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收受请托人钱款,故其既可能对子女利用自己的职权在外打着自己的旗号办事不知情,也可能对子女收受他人钱物的情况不知情,导致受贿难以认定。此案中,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本文所要讨论解决的斡旋受贿问题,是斡旋受贿的成立条件,也就是说,上述哪些情形构成斡旋受贿。
(4)、明 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三七回:“将军欲使孔明斡旋天地,补缀乾坤,恐不易为,徒费心力耳。”
(5)、指调解、调停。如:他们两人矛盾很深,你从中斡旋斡旋。
(6)、在斡旋受贿中,对于行为人虚假承诺的处理,也相应地存在认定为诈骗罪、受贿罪、区别认定等不同观点。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一般应认定为受贿罪。但实践中请托及收钱情形纷繁复杂,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不能因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就绝对排除构成诈骗等犯罪的可能性。除了上述理由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在于:翰旋受贿要求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必须为不正当利益,而不正当利益往往是非法利益;如果认定诈骗罪,则意味着存在犯罪被害人,而对于犯罪被害人的被骗财物,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这与刑法不保护非法利益的精神是不相符的。
(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条款,把它单独列出,即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8)、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收受他人财物,明知难以办成他人请托事项,隐瞒真相,拒不退还财物,应认定为诈骗罪。
(9)、toimpeach;toaccuseofmisconduct(inofficialtask)
(10)、弹劾,是指由法律或宪法设定的,当享有特别权利(或豁免权)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违法行为(如叛国,腐败或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等)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一种程序。
(11)、老舍《茶馆》第一幕:“那年月,时常有打群架的,但是总会有朋友出头给双方调解。”
(12)、 第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
(13)、也许相对于多音呈现,铙没听说过有俩音的,只能算平常。
(14)、这个是中国特色了。使用音乐中国有严格礼制。现在,您想听音乐会,花钱买票,人人平等,古代可不是这样。
(15)、该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属于权钱交易